山东百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博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百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114执保1702号
申请保全人:济南博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龙泉国际广场A座22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济南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保全人:山东百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敬德街521号地矿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孟启,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济南博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山东百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孟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济南博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山东百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孟启银行存款124万元。申请保全人济南博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博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山东百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孟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鲁0114民初8430号民事裁定书,为保障该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百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孟启银行存款124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传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齐硕
书记员颜世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