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百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山东百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03民初2012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2月3日出生,东营市垦利区董集乡罗家村村民,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益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10月24日出生,山东省利津县津二路***号居民,现住山东省利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营河口孤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百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6832025***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强强,山东百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山东百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