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能电力器具制造有限公司
赔 偿 项 目 |
原告主张 |
被告答辩质证意见 |
本院认定及理由 |
1、医疗费 |
8843元。 |
对病例、诊断证明、出院证、住院证真实性无异议,医药费请法院支持扣除与本次事故无关的费用,正定县人民医院135695178号药品苏莱乐29.9元(住院期间门诊票据含诊疗费2元)、135665261号氯沙坦钾片177.3元(出院后门诊票据未见医嘱含诊疗费8元)、135694733号盐酸二甲双胍27.8元(住院期间门诊票据含诊疗费2元)、135694732号葡萄糖测定干化学法32元含检查费(住院期间门诊票据)、135637685号氯沙坦钾片127.1元(住院期间门诊票据含硝苯地平控释片56元)、135700787号格列喹同糖适片88.04元(住院期间门诊票据含葡萄糖测定干化学法20元)等不予认可,这些药物是治疗内科疾病的,与本次事故无关;出院后很长时间检查费票号142233756、142233757、142162881、149846886号门诊费用共计1444.8元也与本次事故无关,没有相关医嘱,剩余的医药费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 |
原告在医院产生的费用及后期复查费用均有医嘱支持,系合理必要支出,被告要求扣减10%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该项费用本院予以认可。 |
2、住院伙食补助费 |
2200元,住院22天每天100元计算。 |
伙食补助费我司认可每天50元计算,住院天数无异议。 |
原告该项主张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
3、营养费 |
1800元,每天30元计算60天,河北盛唐鉴定意见书营养期限为60天; |
营养费我司不予承担,因原告提供的病例中没有相关医嘱。 |
根据原告伤情及住院情况,参考鉴定意见,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
4、误工费 |
65005元,事发前三个月实际收入,原告经营小吃店,有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经营者姓名是***,经营期间的记账本、支付宝收款、微信收款、部分现金,原告方已经把三个月的详细账目列了清单,支付宝收款微信收款与记账本一致,(15708+17307+15742)除以3个月乘以4个月等于65005元,四个月误工期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 |
误工费金额和计算方式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支付宝微信账本记录的是店面总体收入而非扣除支出,非***本人收入,店铺多人经营,非***一人,包括***的妻子在内和***的儿子儿媳都在经营该店铺,未见原告提供的纳税证明,关于兼职的证据不足,我司认可按照2017年的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提供的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有效期截止到2018年9月13日已经过期,不具备法律效力; |
原告虽提交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经营期间的记账本、支付宝收款、微信收款、部分现金,但均系其单方记录,未列明收支状况,其主张月收入过万元,未提交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其兼职情况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对其月收入情款本院不予采信。参照2018年河北省住宿和餐饮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3044元确定其误工费标准,即43044元/年÷365天×120天=14151元。 |
5、护理费 |
12000元,护理人员是儿子贾鹏亮,每天200元计算60天,护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经营者贾鹏亮复印件、鉴定意见书护理天数为60天。 |
护理费金额计算方式不认可,营业执照显示是注册时间是2018年9月17日,事故发生时间是10月21日,我司认为护理时间按住院天数,护理标准按2017年河北省餐饮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
关于护理费标准,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员每月固定收入的相关证据,其要求每天按200元计算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按照原告提供的护理人员营业执照,参照2018年河北省住宿和餐饮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3044元确定其护理费标准,即43044元/年÷365天×60天=7076元。 |
6、交通费 |
1000元,有部分交通费票据,其他按照原告就医地点、时间、次数计算1000元。 |
原告提供的票据金额219元,我司认可200元交通费。 |
根据原告居住地、就医时间、、地点本院酌定800元。 |
7、车辆损失 |
1000元,有电动车维修收据1张证实花费1010元,保险公司核损1000元,我方只主张1000元。 |
原告称是保险公司核损认可1000元,原告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我司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收据总金额为990元,收据的付款人是牛某与本次事故无关,而且收据左上角标记着未付,该收据无法律效力,我司认可100元赔付。 |
原告提供了维修清单及收据,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原告维修花费1010元,只主张1000元,是对 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
8、鉴定费 |
鉴定费900元,有鉴定费票据。 |
被告都邦公司称属于间接损失我司不承担。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由保险人承担。鉴定费作为查明事实的必要费用,应由被告都邦公司负担。 |
以上费用共计 |
92748元 |
3677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