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能电力器具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天能电力器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982民催1号
申请人河北天能电力器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梁召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84069531Q。
法定代表人张安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远庆,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河北天能电力器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8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河北天能电力器具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20004420219399、票面金额200000元、出票日期2017年11月10日、出票行中国工商银行华北石油支行、收款人国网新疆招标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天能电力器具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500元,由申请人河北天能电力器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周素英
人民陪审员  谢唐娟
人民陪审员  都秀成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孟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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