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能电力器具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天能电力器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982民催3号
申请人:河北天能电力器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牛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远庆,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河北天能电力器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5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河北天能电力器具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20004420628580、票面金额20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9月22日、出票行中国工商银行华北石油支行、收款人国网河北招标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天能电力器具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河北天能电力器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