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大洪涛装修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蓉宝山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大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执异2175号
本院在执行成都市蓉宝山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蓉宝山公司)与四川大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四川盛大洪涛装修股份有限公司对查封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的土地使用权【雅安市雨城区国用(2003)3392号】(以下简称争议土地)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根据本院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3)成执字第736号、(2013)成执字第397号执行裁定,大地公司权属证号为雨(2003)字第3392号土地证项下46286.9平方米土地的55.5%的份额已抵偿给四川盛大洪涛装修股份有限公司,故争议土地中所涉55.5%的土地使用权份额应属于四川盛大洪涛装修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因四川盛大洪涛装修股份有限公司对争议土地使用权仅享有55.5%的份额,故对其要求中止对争议土地使用权的执行,本院也仅能以四川盛大洪涛装修股份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份额予以支持其异议请求。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蓉宝山公司与大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蓉宝山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5年1月11日作出(2014)成民保字第1301-2号民事裁定,内容为:对大地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雅安市温泉开发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雅国用2003字第3392号、3393号)在2000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2017年3月3日,本院作出(2014)成民保字第1301-12号民事裁定,内容为:继续对大地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雅安市温泉开发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雅国用2003字第3392)在2000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20年1月18日;2020年1月10日,本院作出(2017)川01执1282号之三执行裁定,继续查封大地公司位于雅安市温泉开发区,权证号为:雅国用(2003)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案争议土地在上述查封范围内。 另查明,本院于2011年11月10日受理四川雅安温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地公司、四川省技术贸易中心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作出(2011)成执字第1073号执行裁定,查封大地公司位于雅安市温泉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雨(2003)字第3392号、3393号,面积158.38亩】及地上建筑物。后(2011)成执字第1073号案件终本结案。2013年8月5日,该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2013)成执字第736号。 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受理四川省洪涛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地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3)成执字第397号。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3)成执字第397号民事裁定,该裁定与本案有关的内容为: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大地公司位于四川省雅安市温泉开发区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号:雨(2003)字第3392号、3393号】。 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3)成执字第736号、(2013)成执字第397号执行裁定,与本案有关的内容:一、将大地公司位四川省雅安市温泉开发区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号:雨(2003)字第3392号、3393号】作价3288.8万元,抵偿给四川雅安温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洪涛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其中权属证号为雨(2003)字第3393号土地证项下59300.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抵偿给四川雅安温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权属证号为雨(2003)字第3392号土地证项下46286.9平方米土地抵偿给四川省洪涛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洪涛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占55.5%的份额、南充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占44.5%的份额);……三、解除本院对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四、四川雅安温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洪涛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可持本裁定到有管辖权的国土管理机构办理土地证变更登记。 2021年3月,本院作出(2018)川01执恢6号之五执行裁定,解除对雅安市雨城区孔坪乡河坎村的土地使用权【雅安市雨城区国用(2003)3392号】及对应房屋的查封。 再查明,2014年3月14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四川省洪涛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后四川盛大洪涛装修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为证。
中止对四川省雅安市温泉开发区权证号为:雅国用(2003)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55.5%份额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周 文 审判员 张 争 审判员 何云鹏
书记员 傅江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