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大洪涛装修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盛大洪涛装修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6执3223号之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06民初145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3月30日立案执行四川盛大洪涛装修股份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76000元,执行费为1116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04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都市郫都区房屋,系轮侯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查封期限为三年,若需续封,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另外,本院于2021年04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川AJ××××车辆一台,系首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到案,不具备处置条件,查封期限为两年,若需续封,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到期债权等。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进行财产调查,以及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未了解到被执行人行踪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经穷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06月29日电话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并作出释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莉娟 审判员  蒲 均 审判员  陈 莹
书记员  丁逢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