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6执4919号之二
关于四川盛大洪涛装修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阿艾夫物联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1民终83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阿艾夫物联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132422.61元,执行费33724元,已执行到位65000元。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传统调查等方式查明被执行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65000元,已依法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轮候查封四川阿艾夫物联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Q××××的车辆,未实际控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四川阿艾夫物联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双流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双国用(2015)字第8××0号),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设置抵押,暂不便处置。本院已对四川阿艾夫物联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益有、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四川盛大洪涛装修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蒋尧审判员向彬
书记员孙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