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大洪涛装修股份有限公司

郫都区阔兴石材经营部、四川盛大洪涛装修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6民初1844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郫都区阔兴石材经营部诉被告四川盛大洪涛装修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郫都区阔兴石材经营部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郫都区阔兴石材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郫都区阔兴石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6元,保全费1,483元,由郫都区阔兴石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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