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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四川某某装修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9498号 原告:***,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装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兴平路********附**。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四川省住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平路********iv>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凯莱国际******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装修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住业建设有限公司、***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