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9498号
原告:***,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装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兴平路********附**。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四川省住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平路********iv>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凯莱国际******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装修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住业建设有限公司、***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