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681财保320号
申请人:四川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新丰镇西城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309431191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盛大洪涛装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兴平路100号1栋11层1号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2150955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盛大洪涛装修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40000元的财产。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盛大洪涛装修股份有限公司价值共计14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四川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