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82民初1621号
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三河市京哈公路北侧商住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056529894U。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女,1980年1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全喜,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1号楼2层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96280364。
负责人:**。
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7日立案。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