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82民初8444号
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京哈路北侧商住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056529894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住天津市蓟县。
被告:***,男,住天津市蓟县。
被告:唐山市合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东马各庄(原马各庄拔丝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5MA0D1GNE9G。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8030615870。
负责人:**。
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合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5元,减半收取计473元,由原告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高海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