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冀1082民初9103号
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京哈公路北侧商住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056529894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8030615870。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前赔偿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限高标志牌、隔离护栏等财产损失33000元;
二、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3元,由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的收款方式:户名,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河北三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各庄支行;账号,321050122000011540。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高海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