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三河市尚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082民初7236号
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三河市尚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已赔偿原告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赵亚光
法官助理 程志鹏 书 记 员 田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