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82民初9192号
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京哈公路北侧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056529894U。
法定代表人:张秀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河北燕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住所地三河市区京哈路北水务局综合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5795635498。
法定代表人:石征,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以其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
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赵亚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程志鹏
书 记 员 田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