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082民初3508号
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韦会先、***、众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以与被告韦会先达成和解且韦会先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赵亚光
法官助理 程志鹏
书 记 员 韩济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