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082民初9189号
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三河市鑫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以其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计51元,由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赵亚光
法官助理 程志鹏
书 记 员 田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