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82民初2922号
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三河市京哈公路北侧商住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056529894U。
法定代表人:张秀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河北燕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6月17日出生,住保定市顺平县。
被告:联合汽车出租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甲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25908035N。
法定代表人:胡国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801628594C。
负责人:武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联合汽车出租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赵亚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程志鹏
书 记 员 张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