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91民初6116号
原告:**,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妻子。
被告:合肥海恒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海恒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704958735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亮,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八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合肥海恒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倪良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