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海恒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香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洋洪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合肥海恒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91民初3538号之二
原告:合肥香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朕,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洋洪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操清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安徽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上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海恒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海道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香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洋洪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合肥海恒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合肥香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合肥海恒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香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香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海恒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崇椿
人民陪审员薛彦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