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海恒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91民初3301号
原告: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从勇,安徽华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镇钊。
被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马小虎。
被告:合肥海恒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被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合肥海恒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群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