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91民初5669号之三
原告:合肥海恒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中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经开区南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合肥海恒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中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海恒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中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原告名下位于合经区翠微路南、石鼓路西翠微南园20幢(建筑面积为:641.04平方米;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海恒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合肥海恒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经区翠微路南、石鼓路西翠微南园20幢(建筑面积为:641.04平方米;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钱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