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海恒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庐江县许桥建筑建井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一分公司、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财保292号

申请人:安徽省庐江县许桥建筑建井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一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巢湖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3007779L(1-1)。

负责人:夏雪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学强,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宛生,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谷路以南、青鸾路以**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0801555N。

被申请人:黑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拉林小区**122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23692741Q。

被申请人:哈尔滨中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富水路**软件园小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7697191L。

被申请人:合肥海恒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始信路码91340111704958735M。

申请人安徽省庐江县许桥建筑建井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一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黑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中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肥海恒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40311.8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庐江县许桥建筑建井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一分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黑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中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肥海恒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40311.8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722元,由申请人安徽省庐江县许桥建筑建井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一分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蒋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