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1572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拉林小区8栋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23692741Q。
法定代表人:孙鹏,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海恒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始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704958735M(1-1)。
法定代表人:李茂茂,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海恒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海恒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海恒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346991.35元[其中支付款项10927607.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143424.85元(以10927607.5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4月16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78398元、案件受理费68422、反诉案件受理费129139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郭小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晋超
书 记 员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