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248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芦岭路康城水云间1号商办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015719。
法定代表人:周先发,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海恒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始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704958735M。
法定代表人:徐祥忠,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海恒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海恒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24346.24元[其中工程款700984.61元,逾期付款利息23361.63元(以450467.91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2日计至2019年12月6日,以700984.61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7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9月1日,上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海恒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0970.31元(其中被执行人合肥海恒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欠付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700970.37元范围内对上述欠款承担支付责任),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海恒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元(负担案件执行费9658元、案件受理费6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马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