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

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与潍坊栋安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406民初1810号
原告: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合道1号。
法定代表人:郭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广贞(特别授权),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该单位法务部经理,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涛(特别授权),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栋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刘家园小区13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栋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举、徐延明,山东宝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公司)与被告潍坊栋安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廊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广贞、赵艳涛,被告潍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栋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举、徐延明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廊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潍坊公司偿付货款731000元;2.判令被告潍坊公司支付自2018年6月12日至同年8月11日止的滞纳金99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潍坊公司承担。诉讼中原告廊坊公司将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潍坊公司支付自2018年6月12日至同年8月11日止的滞纳金99000元及自2018年8月1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9日,被告潍坊公司就枣庄1000KV变电站项目向原告廊坊公司购买活动房箱房,双方为此签订《雅致箱房销售合同》并办理了相关验收,合同签订后原告廊坊公司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潍坊公司仍欠550000价款未付。另按合同第五条第二项、第八项第四条之约定,被告潍坊公司应承担合同金额10%的加急费用计181000元。综上,被告潍坊公司应向原告廊坊公司支付731000元。
被告潍坊公司辩称,其一、本案的案由应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其二、合同标的至今未验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原告廊坊公司不具有安装资质,合同无效。
原告廊坊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销售合同、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房屋宣册、集装箱房购销合同、台风降雨新闻图片、原告廊坊公司的相关资质、验收交付单、报价单等证据;被告潍坊公司提交了销售合同、廊坊公司的营业执照、微信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8日、9日,原告廊坊公司(乙方)与被告潍坊公司(甲方)签订《雅致箱房销售合同》,约定合同标的为“雅致”品牌箱式房,其中,箱房规格:3022*6058*2896,数量52套,单价23500元,金额1222000元;走廊箱规格:1930*6058*2896,数量12套,单价16000元,金额192000元;走廊箱规格:1930*3022*2896,数量4套,单价12700元,金额50800元;直梯规格:1100,数量2部,单价6500元,金额13000元;钢结构楼梯间规格:6000*14074*5792,数量1套,金额174200元;厕所箱规格:3022*6058*2896,数量4套,单价37000元,金额148000元,合同金额1800000元(为含税价),乙方必须开具所供货物的全额正规16%增值税普票,箱房安装完工后,双方须以实际验收数量进行项目结算。材料进场前,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项目合同金额50%的预付款,安装完工7日内甲方支付至乙方该项目总结算金额的90%,安装完工90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余款。进场日期为2018年5月20日,安装工期暂定为30日。甲方指定张栋栋为项目验收人,甲方应在箱房完工当天,派项目验收人到现场与乙方共同对活动房进行验收,并签署《项目验收交付单》,办理移交手续等;如甲方接到乙方的通知后,3天内仍未到现场组织验收,或未验收合格,甲方自行启用该箱房,则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用交付手续的完成。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安装任务,乙方提供自箱房交付之日起一年的保修服务(门锁提供一个月的保修服务);如甲方项目工期不足一年的,保修至项目完工,在保修期内,属乙方箱房质量问题的,乙方予以无偿维修等。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甲方应承担应付款项每天3‰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甲方拖延付款时间超过60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方案设计、变更签证、项目验收交付单、项目结算单以及其他经甲乙双方签字的业务联系函均属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告廊坊公司在乙方处加盖公章,并由委托代理人宋英奎签字;被告潍坊公司在甲方处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张栋栋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廊坊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将箱房安装完毕。2018年6月18日起原告廊坊公司的郭建龙同被告潍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栋栋就涉案箱房存在漏雨等问题,进行多次微信聊天交涉。原告廊坊公司对涉案房屋已进行四次维修,仍未达到被告潍坊公司的要求,至今仍存在争议,涉案房屋未予验收。
另查明,2018年5月11日被告潍坊公司向原告廊坊公司付款900000元、同年7月9日付款360000元,共计1260000元。庭审中,被告潍坊公司因涉案箱房存在漏雨问题提起反诉,经本院同意并合并审理。2019年2月19日被告潍坊公司以经济损失需要进行质量、价格等技术鉴定为由申请撤回反诉,经本院裁定准许。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廊坊公司被告潍坊公司签订的《箱房销售合同》,合同名称为销售合同,但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原告廊坊公司完成箱房制作和安装施工,被告潍坊公司支付相应报酬,符合承揽合同构成的法律要件,故本院确定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原告廊坊公司与被告潍坊公司的销售箱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廊坊公司已完成箱房制作和安装施工工作,原告廊坊公司要求被告潍坊公司支付剩余厢房价款,因被告潍坊公司认可价款为1800000元,且合同第四条付款方式约定安装完工90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廊坊公司要求支付箱房款550000元及合同总金额10%加急费181000元,共计731000元;因增加10000元的直梯款,其未有证据予佐证,被告潍坊栋安公司亦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加急费181000元,因未有证据证明其入场安装的具体时间,本院不予支持。已支付的1260000元应予扣除。原告廊坊公司要求滞纳金,因涉案箱房存在漏雨等问题,且双方仍争议至今,故对原告廊坊公司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潍坊公司提起反诉后,撤回反诉是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潍坊栋安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偿付原告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箱房款540000元;
二、驳回原告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被告潍坊栋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杨
人民陪审员  仇光景
人民陪审员  马洪佑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唐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