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终23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贝贝,女,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合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与被上诉人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2民初13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建二局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中建二局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15元,减半收取7,357.5元,由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国 然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