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

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与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4625号 原告: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840579876,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3号楼A座6层1701至12层1151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立案后,原告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7.5元,由原告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