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廊开民初字第315号
原告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合道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法务部主任。
被告天津市东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世嘉大厦5-504室。
法定代表人钱卫东,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东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双方可自行协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1055元由原告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