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91民初971号之一
原告: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合道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799号4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与被告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2018年11月22日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6元,由原告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