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华建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531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佛山华建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晖都市产业新城3幢4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H7XN1T。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爱民路2号东兴大厦五楼101-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19428766X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盛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花港大道102号保利城三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304445631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夏东三洲村石洛沙工业区综合楼首层B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14956822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华建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盛开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2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920172.06元、借款利息774567.8元,合计5694739.86***山华建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并从2021年1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按年利率15.4%的标准继续计付该4920172.06元借款本金的后续逾期还款利息予佛山华建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二、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佛山华建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6200元,合计36200元;三、广东盛开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52402.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7402.63元(佛山华建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盛开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连带负担56715.46元,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因被执行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盛开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均未按期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将案涉诉讼费一并移送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向被执行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盛开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本院在本案当事人诉讼过程中首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二路11号一座二层2P1、2P2、2P3、2P4、2P5、2P6、2P7、2P8、2P9、2P10、2P11、2P12、2P13号铺位和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二路11号二座首层P22、P23、P24、P25、P26号铺位,并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对上述铺位进行了评估,但因上述铺位的抵押金额远高于评估价,在本次执行中可能属于无益处置,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暂不处置上述铺位;同时,本院依法向上述部分铺位的承租人提取了租金收益359725.50元(截至2023年2月11日),优先扣缴本案执行费56338.28元后余款303387.22元已退予申请执行人。另外,本院**被执行人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街10号204房等不动产正在佛山市××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区人民法院等法院处置中,本院已分别向上述法院发函参与分配,但暂未收到相关法院复函;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及向其发出限期举证通知,申请执行人逾期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华建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已得款303387.22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盛开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的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陈 昕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