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北海科宇贸易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民初5875号 本院于2023年3月9日对原告北海科宇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粤0783民初587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粤0783民初5875号民事判决书正文中第5页第8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102.24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海科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更正为“一审案件受理费3102.24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特此补正。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咏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