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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8民终32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环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湖北省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办爱民路2号东兴大厦五楼101-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19428766X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经济开发区办公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25MA4UMWEK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人民法院(2021)粤0825民初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人民法院(2021)粤0825民初4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6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夏美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