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长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安徽长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26执26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军,安徽八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雅军,安徽八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安徽长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车站街**。

法定代表人:王鹏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长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5日以与被执行人***、安徽长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皖0826执26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海林

审判员  罗保国

审判员  张素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利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