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长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26执恢3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53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少渊,男,1964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执行人:***,男,1986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

被执行人:王鹏飞,男,1977年12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宿松县。

被执行人:安徽长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

法定代表人:王鹏飞,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王鹏飞、安徽长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皖0826执恢334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效吉

审判员  罗保国

审判员  肖 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星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