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26执恢3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53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少渊,男,1964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执行人:***,男,1986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
被执行人:王鹏飞,男,1977年12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宿松县。
被执行人:安徽长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
法定代表人:王鹏飞,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王鹏飞、安徽长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皖0826执恢334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效吉
审判员 罗保国
审判员 肖 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星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