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5民终78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朝田村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11580P。
法定代表人:蔡文英,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卉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1号7幢19-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3524751U。
法定代表人:刘宜东,执行董事。
上诉人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卉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7民初17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上诉人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 飒
审 判 员 陈国全
审 判 员 刘杨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范艺馨
书 记 员 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