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5民终49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卉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3524751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瀛***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684524。
诉讼代表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昂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卉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卉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8民初12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卉都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卉都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8民初1264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重庆卉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重庆卉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重庆卉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 淳
审 判 员 杨 瑾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