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卉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卉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5民终49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卉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3524751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瀛***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684524。 诉讼代表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昂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卉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卉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8民初12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卉都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卉都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8民初1264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重庆卉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重庆卉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重庆卉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 淳 审 判 员 杨 瑾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