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卉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九龙坡区渝鄂浙石材厂与重庆卉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8民初21249号
原告:九龙坡区渝鄂浙石材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乐园村10社1号(走马国际石材市场A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K2LK5A。
经营者:XX勇,男,汉族,1974年3月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
委托代理人:**,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1号7幢19-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3524751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龙坡区渝鄂浙石材厂诉被告***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龙坡区渝鄂浙石材厂于2018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龙坡区渝鄂浙石材厂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龙坡区渝鄂浙石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9元由原告九龙坡区渝鄂浙石材厂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