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3财保235号
申请人:重庆市渝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42861272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352475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市渝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市渝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不足部份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重庆市渝路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额为40万元的保单保函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渝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市渝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