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卉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宣明园艺场与周长春聂明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9民初4009号
原告:重庆宣明园艺场,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农荣村花灯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63571234L。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1号7幢19-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3524751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宣明园艺场诉被告***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宣明园艺场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宣明园艺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宣明园艺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8元,减半收取1829元,由原告重庆宣明园艺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