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亚迪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02执426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7楼。
主要负责人:李业弟,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燕,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卓超,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女,1987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执行人:吉学红,男,1986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
被执行人:南京亚迪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工业园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吉学红、***、南京亚迪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102民初7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102执426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圣祥
审判员  周庆安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史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