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5执570号之十三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定远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执行人:***,女,196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执行人:胡芳,女,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执行人:南京亚迪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66379385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胡芳、南京亚迪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还款协议:一、除被执行人南京亚迪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胡芳已付15万元外,被执行人于2021年2月4日支付申请人**15万元及利息84000元,余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于2021年6月1日支付;二、本案执行费8400元、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恢复申请执行的期限应当在一期不履行后的两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125执5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汇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季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