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323民初1016号之二
原告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宏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杨明华、刘独春、江西恒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追加)、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萍乡分公司(追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的(2020)赣0323民初10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21年8月27日,原告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以因需要另案鉴定结果才能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48元,减半收取计18774元,由原告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罗利华
审判员 刘伟华
审判员 邓克明
书记员 喻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