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323民初1016号
原告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宏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杨明华、刘独春、江西恒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追加)、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萍乡分公司(追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另案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提起了事故损害司法鉴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另案诉讼提起的事故损害司法鉴定,与本案的事实有直接利害关系,需待该司法鉴定作出结果,才能查明本案事实,故本案需中止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罗利华
审判员 刘伟华
审判员 邓克明
书记员 彭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