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执保756号
申请人:**,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渝水区。
被申请人:江西宏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五一南路**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7119446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余市城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仰天大道体育中心东北门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6979335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宏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新余市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宏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新余市城投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3648.2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宏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新余市城投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3648.2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