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宏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双志世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8执4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宏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五一南路**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7119446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双志世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工业园区河西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MA38U9Y5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1日出生,中国台湾人,住台湾省台南市安南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宏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双志世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西宏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的(2022)赣08民初1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双志世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双志世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双志世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双志世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在江苏翰芯华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的股权,但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到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江西双志世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11月2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双志世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江西双志世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西宏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终本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西宏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履约保证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共计416299元,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合计7010.5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22年11月21日,已执行到位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阳东平 审 判 员 郑  眉 审 判 员 李 小 兵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 一 帆 书 记 员 龚 林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