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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领与某某、江西宏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22民初1110号 原告**领,男,汉族,1966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10月11日出生,住临颍县。 被告江西宏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五一路**小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领诉被告***、被告江西宏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领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领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所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领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