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中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上海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04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中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香江家居建材城香江中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716546834。
法定代表人詹勇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金展路2229号6号楼225室,组织机构代码:698769937。
负责人於毛义。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林荫北街13号1幢802室,组织机构代码:102098432。
法定代表人牛蔚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4)九中民一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确人被执行人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上海分公司、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中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人民币3098176.7元?保证金10万元?共计3198176.7元;案件受理费41500元由两被执行人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找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情况及房管、车管等职能部门查找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均未果,本院巳确认被执行人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上海分公司、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4)九中民一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江
审判员  李庐
审判员  周敏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