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省中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421初46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园林,男,系江西进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中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香江家居建材城香江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詹勇飞。
被告: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林荫北街**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牛蔚涛。
被告:江西省奥普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江县赤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小辉。
代表人:江西省奥普新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江西擎天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英,女,系江西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西省中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江西省奥普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江西省中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变更无法送达,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25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 菲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校宇